顧客之退貨

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降低傳銷商投資風險,DLC公布並實施設計完善的產品退貨及更換辦法。

凡是顧客承購之商品不滿意,不論係未經使用,或已部份使用,可在三十天內附加理由要求傳銷商買回該產品,傳銷商收到請求後,傳銷商應照辦。

傳銷商零售DLC產品時,須交付給顧客一式二聯的送貨單收據。收據內容填妥訂購項目、銷售金額及顧客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。傳銷商有收到顧客不滿意之產品,請按退貨程序,填寫退換貨表格並將原購貨發票影本、顧客送貨單及相關證明文件於30天內,至總公司更換新品。